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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雄光 发布时间:2008-02-19 13:26:05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家沟陈氏十八世、太极拳第十代传人陈照奎之子陈瑜诉其父徒弟张志俊侵犯其父肖像姓名名誉权纠纷一案。 陈瑜称其父陈照奎于1981年去世,被告是其父亲的学生。2007年11月,陈瑜发现被告自称是陈照奎的嫡传弟子,在太极网太极论坛里以纪念陈照奎宗师诞辰80周年为名,利用其父亲的姓名和肖像卖普洱茶饼牟利,并称之为“太极宗师饼”。原告陈先生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父亲的姓名、肖像、名誉卖茶饼牟利,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父亲的名誉、姓名和肖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原告父亲陈照奎赠送给被告的两张照片,其中一张是陈照奎本人的,另外一张则是陈照奎父亲(即张志俊师爷)的照片(背面有陈照奎亲笔的“赠送…”字样),用以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是经过原告父亲授权。另外原告还提交了一系列计算“太极宗师饼”成本的证据用以证明其销售“太极宗师饼”并非牟利,而是为弘扬太极拳的公益行为。对于第一份证据,原告只承认照片本身的真实性,但否认其因此即获得先父授权可以任意使用照片,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说其先父已口头授权其使用照片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对于证明销售“太极宗师饼”并非牟利的一系列证据,原告代理人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进行否认。 质证后,原、被告双方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对于张志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以原告先父陈照奎的嫡传弟子名义和使用陈照奎肖像姓名销售“太极宗师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辩论。被告委托律师认为,侵犯公民肖像、姓名、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其中一个就是要以营利为目的。第一,被告张志俊在使用原告先父的肖像姓名是为了弘扬太极拳,是对其师傅的不舍之情的表露;第二,原告并非在销售“太极宗师饼”中获得实际利益;第三,被告先父作为太极拳届的宗师级人物,是武林界的名人,其本身的肖像姓名权受到限制;第四,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该茶饼制作999套,至10月18日,订购的剩下不到200套”,是被告徒弟的(被告说销售“太极宗师饼”事宜实际由其旗下弟子操办)促销手段。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张志俊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实际获利,不存在侵权。原告及其代理人则认为,使用原告先父的肖像姓名进行销售“太极宗师饼”的行为从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使被告获利,使原告精神受到伤害是不争的事实。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指出,既然被告说销售“太极宗师饼”是弘扬太极拳的公益行为,就不可能存在虚假促销的现象,因此这是很明显的商业行为。 其次,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被告在庭前与原告协商和解的过程中提出了两套方案,其一愿意以100套“太极宗师饼”赠送原告,获得原告的事后授权。这个方案被原告断然拒绝。其二愿意以10000元的补偿,来弥补此事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但是原告认为10000元远远无法达到弥补其伤害的程度。经法庭调解,双方存在的差距仍然比较大。另外,双方还就被告是否原告先父的嫡传弟子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鉴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了能在最大程度上挽回他们之间的关系,主审法官给于双方当事人额外一个星期的协商时间。若仍协商未果,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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